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5743号
原告:莎车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恰热巴格乡10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老城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原告莎车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莎车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莎车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莎车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6.08元,减半收取计1,983.04元,原告莎车县新兴建材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孙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