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5民初2676号
原告:**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提库尔班,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热西丁·阿布力孜,新疆**(莎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告:***,男,1976年4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魁,新疆红***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第四产地区老城路45号(民贸综合楼3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都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米夏镇亚尕其拉(18村)2组298号。
法定代表人:阿布力孜·阿布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吐尔地,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提·***与被告***、***、新疆金陵江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都如***工程有限公司、***江·吐尔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提·***于2023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21.8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