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105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克莱得琛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
法定代表人:慕秀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虎峰,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瑞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高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东,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齐,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克莱得琛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瑞成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上诉人陕西克莱得琛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克莱得琛科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克莱得琛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6288元,减半收取计8144元,由上诉人陕西克莱得琛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田 勤 耕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郝 苗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