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诚盛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孙金富与四川鼎诚盛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民初648号
原告:孙金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四川鼎诚盛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1号1单元10层1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W0W4X4。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富与被告四川鼎诚盛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富以达成协议,并已收到四川鼎诚盛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类赔偿金共计贰万元(汪碧富代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金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孙金富负担。
审 判 员 朱国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富民
书 记 员 许 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