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2020)陕0924执531号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24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市某区某某路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502。
法定代表人:*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大唐制药集团制药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工业园区办公室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924执5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