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924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市某区某某路综合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502。
法定代表人:*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大唐制药集团制药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工业园区办公室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8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7XXXXXXXXXX8账户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67XXXXXXXXXX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7911.2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