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民初322号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园。
法定代表人:杨磊,系该幼儿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波。
被告:铜川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吕根兵,系该院院长。
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园诉被告铜川市妇幼保健院、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园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市妇幼保健院及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园撤回对被告被告铜川市妇幼保健院及第三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XX园负担。
审 判 员 樊长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樊 莎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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