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4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某某区某某路锦园组团综合服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2。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某某县某某镇工业园区办公室3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H。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系公司经理。
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4民初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1,760,0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十四建设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被执行人西安大唐制药集团紫阳硒谷绞股蓝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924执2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洪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