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民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玉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儿),女,1990年3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智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36号华汇商务楼商业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5F75L。
法定代表人:柴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3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9.08元,减半收取7239.5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努尔妮*·阿**拉
审判员辛元忠
审判员那克提江·乃比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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