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昌盛沙石料场、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902号
原告:吉木萨尔县昌盛沙石料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石场沟(乌奇公路与石场沟交叉处南15公里处)
投资人:马志远,该沙石料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滨,新疆明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6号华汇商务楼商业6室。
法定代表人:柴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大西渠镇。
吉木萨尔县昌盛沙石料场与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吉木萨尔县昌盛沙石料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木萨尔县昌盛沙石料场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木萨尔县昌盛沙石料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1.3元,减半收取1,580.65元,由原告吉木萨尔县昌盛沙石料场负担。
审判员  付国山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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