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20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柴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烨,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勇,新疆疆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江,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建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2民终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新疆地森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祁万杰
审判员 伊利
审判员 李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娜迪拉·库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