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鄂东西湖执字0094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常福赛马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常福赛马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常福赛马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常福赛马场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彭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