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2民初2340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178112106L。
法定代表人黄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浩。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向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变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本院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