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特208号
申请人: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桥三路218号(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荒,湖北宏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祥泰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称,1.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EF-2007-020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第62.6条中“(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管辖约定无效。2.请求确认双方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EF-2007-020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62.6条中“向东西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管辖约定无效。3.请求由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本案申请费用。事实与理由: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6月18日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EF-2007-0203),因案涉合同管辖约定存在或仲或诉,该仲裁管辖约定无效。
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称,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达成补充协议。
经审查查明: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1年6月18日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EF-2007-0203),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中第62.2条约定“争议发生后的14天内,合同双方可进一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结果抄送造价或监理工程师;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按62.3款至62.6款约定进行调解或认定、仲裁或诉讼”;第62.3条约定“合同双方没有按62.2款约定进一步协商的,或虽然协商但未在约定期限内达成一致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在争议发生后的28天内,将争议提交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处理,或直接按62.6款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第62.6条约定“合同双方或一方在收到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的书面结果后,可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下列一种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62.4条约定“争议或认定机构:□按通用条款本款的约定;□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约定,具体为:(1)(2)(3)”。其中,在“□按通用条款本款的约定”的方框处打勾。第62.6条合同文本为“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东西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在“□***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方框处打勾,并在划线处填写“东西湖区劳动”。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案件。案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EF-2007-0203)的“通用条款”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了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属于或裁或诉条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机构申请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之规定,案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案涉《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系劳动争议,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但案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向东西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东西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并非商事仲裁机构,该约定亦无效。
综上,本案中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EF-2007-0203)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武汉东龙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的仲裁协议无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新世纪市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鹏
审 判 员 陶 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