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9财保30号
申请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康源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云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上沙河村大队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栾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区的房屋;
二、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区、601室的房屋;
三、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区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阿依夏古丽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热孜万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