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39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23号康源财富中心13层1305室。
法定代表人:徐云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沙河村(米东区消防大队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栾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918,516.32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940,101.32元(其中案款1,918,516.32元、执行费21,585.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潘习知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书 记 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