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号京都小区9-1-702。
法定代表人:张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重庆中路1777号中西新城B幢1单元705室。
法定代表人:徐云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新4022诉前调确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10,000元,执行费45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8月5日分5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22年3月22日,本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四、2022年5月9日,本院通过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登记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2022年5月31日,本院通过走访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现住所地处的周边群众,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因被执行人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 克 艾山江
审判员 李 燕
审判员 开赛尔阿布里米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