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新疆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新疆城北宏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4执号2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执行人:新疆城北宏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城北宏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收入88779.6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88779.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4日、2018年10月2日、2018年11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城北宏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较少,无证券、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申请人表示不采取冻结、扣划措施。3.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新疆城北宏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新A358Q0号捷豹牌、新***********·奔驰牌汽车的车辆所有权手续,车辆未实际扣押;4.本院于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分别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城北宏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6.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城北宏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7.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城北宏方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