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21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鸿晖都市产业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838142Y。
法定代表人:李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炎,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申请人: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程界成龙街自编**301之一会信用代码91440106304730934H。
负责人:李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惠珊,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久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粤0605民初1213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账户80×××20内的银行存款4640000元(实际冻结41046.19元)。现被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以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确定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安支行账户80×××20内银行存款46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