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993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1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838142Y。
法定代表人:李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幸,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
法定代表人:颜琦。
原告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2.36元、财产保全费2041.57元,合计4973.93元(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曼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梓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