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993号
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1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838142Y。
法定代表人:李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幸,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
法定代表人:颜琦。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朱汉宁。
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3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保全标的不含上市公司股权、股票、新三板、基金、预售楼盘、食品、药品、化妆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43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41.57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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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