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佛山万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605执4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4幢14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83814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万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2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6栋1座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4497391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万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28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佛山万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52580.4元予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并应当以1152580.4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佛山万华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广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9018.7元并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车辆: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YW××**号、粤Y7××**号、粤YC××**号车辆,因非本案首封,无法处置; 2、不动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期××座××房××房,首封案件是(2022)粤0605执10929号,本案参与分配分配。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五、本院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2022)粤0605执10929号已上门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得款,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关景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