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515号
申请人: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3-1/2地块商业1幢1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程春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30号交通厅家属院2号楼2605室。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财产线索: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10×××53账户)。
财产保全费240元,申请人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