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30号交通厅家属院2号楼2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5MA77604558。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乃比江·吐送,男,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乃比江·吐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2021)新3226民初89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热 依 汗 古 力 · 吐 尔 洪
审判员 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审判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家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