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2民初8505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告: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30号交通厅家属院2号楼901室。    
法定代表人:赵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1年10月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东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璟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