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民初25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3-1/2地块商业1幢1**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30号交通厅家属院2号楼26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苏0303民初25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账号10×××53)。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坤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德辉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10×××53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