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925财保3号
申请人:新疆港奥欧凯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港奥欧凯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37949101元。2017年7月14日,上海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2017年8月7日,申请人新疆港奥欧凯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港奥欧凯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被申请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因履行《乌兰察布20MW并网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对内蒙古晶兆莱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的财产线索,并经内蒙古晶兆莱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公司尚有不低于40000000元的到期债权未支付给被申请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对内蒙古晶兆莱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7949101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港奥欧凯能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辛鸿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