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183号
原告:***,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王建华,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王帮好,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蔡贵芳,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蔡科俊,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邵剑刚,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胡凤均,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郭强容,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邵永安,男,1964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朱廷友,男,1965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郭荣香,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邵永斌,男,1974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胡斌,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张玉和,男,1965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16原告推举诉讼代表人:***,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16原告推举诉讼代表人:蔡科俊,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2HF2F。
法定代表人:王杨。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等16人诉被告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受理,因本案人数众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1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书面告之原告应当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9.00元。现缴费时间已经逾期,原告无正当理由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建华、王帮好、***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王建华、王帮好、***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负担。
审 判 长 吴 桂 兰
人民陪审员 刘 雪 莲
人民陪审员 曹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简尔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