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12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阿罗,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王建华,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王帮好,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王帮友,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蔡贵芳,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蔡科俊,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邵剑刚,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胡凤均,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郭强容,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邵永安,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朱廷友,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郭荣香,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邵永斌,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胡斌,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张玉和,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上述原告共同推选代表:***,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2HF2F。

法定代表人:王杨。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铜河路119号4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罗、王建华、王帮好、王帮友、***、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诉被告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罗、王建华、王帮好、王帮友、***、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共同推选代表***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罗、王建华、王帮好、王帮友、***、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罗、王建华、王帮好、王帮友、***、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负担。

审 判 长 佘鲁英生

人民陪审员 童 品 学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刘跃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