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120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阿罗,男,1980年3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王建华,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王帮好,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王帮友,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蔡贵芳,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蔡科俊,男,194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邵剑刚,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胡凤均,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郭强容,女,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邵永安,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朱廷友,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郭荣香,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邵永斌,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胡斌,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张玉和,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上述原告共同推选代表:***,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2HF2F。
法定代表人:王杨。
被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铜河路119号4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罗、王建华、王帮好、王帮友、***、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诉被告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罗、王建华、王帮好、王帮友、***、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共同推选代表***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罗、王建华、王帮好、王帮友、***、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罗、王建华、王帮好、王帮友、***、蔡贵芳、蔡科俊、邵剑刚、胡凤均、郭强容、邵永安、朱廷友、郭荣香、邵永斌、胡斌、张玉和负担。
审 判 长 佘鲁英生
人民陪审员 童 品 学
人民陪审员 张 云 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刘跃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