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民初2359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洪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1幢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2HF2F。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