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22财保50号
申请人:***,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申请人:***,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上列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射洪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射洪市扶贫开发局应领取的金华镇石盘村村道路建设工程款150,0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坤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射洪市扶贫开发局应领取的金华镇石盘村村道路建设工程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案收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