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1722民初1741号
原告:陕西威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新合街道班草店村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1115605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单县园艺街道舜师路东段单州大酒店东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P26QWX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威斯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内容不公开。
审 判 员 齐 敏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