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民初204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明盛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乌拉泊街道同心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万国,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伟,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云,新疆新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图壁县第一中学,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区呼图壁县园户村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叶玉燕,系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该中学副校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明盛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呼图壁县第一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2022年3月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11.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徐 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蒋兴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