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02执1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房小香,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房正,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十里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73025108XF。
法定代表人:朱胜利,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房小香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赔偿金及诉讼费用、执行费共计413100.97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2017年9月21日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进行网络财产查控。
综上所述,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223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