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783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0月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申请执行人***,女,1949年5月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2月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8月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朱胜利,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513052.40元予以扣划至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并交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悦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