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102执恢32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十里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博大交通公路工程设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已支付执行款42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2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