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明盛世工程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与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301民初153号之一
原告:新疆新明盛世工程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兴安镇五十四团创业孵化基地303、304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2号楼15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图***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图***市四十四团水印小区。
负责人:***。
原告新疆新明盛世工程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与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明盛世工程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新明盛世工程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1563元,由原告新疆新明盛世工程有限公司图***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娟 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热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