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842号之一 申请人: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769号信中市场19栋-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2号楼15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新0104财保1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1741.13元的财产。2023年3月3日,本院依申请作出(2023)新0104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人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81741.13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车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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