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1844号
原告: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1769号信中市场19栋-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2号楼15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即时给付为由,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1.55元,由原告新疆诚盛新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