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201民初386号
原告:塔城鑫瑞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娟,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扬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塔城鑫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塔城鑫瑞商砼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塔城鑫瑞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塔城鑫瑞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9.72元,保全费1,759.81元,邮寄费155元,合计4,424.53元,由原告塔城鑫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