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824民初92号
原告:若羌承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315国道以南楼兰特色果蔬综合市场1幢1层737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2号楼15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程,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被告:高战军,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
原告若羌承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高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若羌承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程、高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且原告若羌承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若羌承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从自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