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巴河县**工程机械租赁店、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4民初1067号 原告:哈巴河县**工程机械租赁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 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 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哈巴河县**工程机械租赁店与被告新疆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巴河县**工程机械租赁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巴河县**工程机械租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6.86元,减半收取788.43元,由原告哈巴河县**工程机械租赁店负担。 审判员 乌兰·巴尔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玉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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