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安友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亚安友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9民初31号
原告***,男,199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代理人:***,新疆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亚安友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梅,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亚安友华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1.8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086.88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