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278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泰州海陵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278号
原告: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8784459J,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房**。
法定代表人:董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海陵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2495208E,住,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泰州万达广场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总经理。
原告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海陵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