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3511号
申请人: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南公路****厂房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8784459J。
法定代表人:董磊。
委托代理人:沈林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56559886。
法定代表人:于国强。
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5000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0元,执行费65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正在进行资产处置。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明秀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