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81534号之一
申请人: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翼。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81534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411.5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春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丽华
书 记 员 郭丽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