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1033号
申请人: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98784459J,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崇男公路435弄185号。
法定代表人:董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明,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93541127W,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综合楼203室。
负责人:邱某。
被申请人: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567230042M,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柿子树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嘉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由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斯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板桥分公司、南京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1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成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