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3民初1842号
原告: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E阳臻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建设局**)朝阳北路**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城县新苏锡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公正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那那玛
书记员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