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华泰卓展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2民初132号
原告: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276号E阳臻品B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488室。
法定代表人:孙贞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
法定代表人:郭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四平路2288号创新广场3号楼906号。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国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309.1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众联益恒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下剩案件受理费23284.1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冯疆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