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6执20038、200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金港科技园B幢第九层,组织机构代码58155705X。
法定代表人,*跃进。
被执行人马宝国,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庆安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5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26022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3600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部车辆管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工商总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平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